上海市奉贤区待问中学章程
(本章程经待问中学第一届教代会(教职工大会)通过)
序言
上海市奉贤区待问中学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创办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学校位于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 2132 号,环城西路西侧,西闸公路北侧,占地面积 29126平米,设计规模 24 个教学班。学校以现代标准设计建造,环境优美,各类专用设施齐全,图书阅览室、科学实验室、技术专用室、音体美专用室、体育馆及室内游泳池等都按高标准配备。学校将以“知贤达礼,强学待问”为办学理念,以“为学生和教师创造更美好的成长天地”为办学目标,有效利用西渡街道、文化奉贤的丰富宝藏,尽心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好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市奉贤区待问中学;英文表述为 Daiwen Junior High School;校址为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 2132 号;
学校网址:http://www.daiwen.shfxjy.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财政全额拨款,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奉贤区教育局确定的对口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适龄少年,招生规模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知贤达礼,强学待问”。办学理念是对我校的整体定位,既是对我校办学特色内涵的诠释,也表达了对培养学生的预期。我校从立德树人出发来思考我们的办学理念,提出了知贤达礼,强学待问的办学理念。知贤达礼:“知贤”,语出《礼记•表记》“仁者莫大于爱人,知者莫大于知贤”。意思是:仁义之人莫过于关爱他人;智慧之人莫过于知人识人。“达礼”,出自元•无名氏《冯玉兰》“知书达礼”:有教养通事理,让道德和智慧调和在校园、家庭和社区生活中。见贤思齐,通晓礼仪,和谐发展。强学待问:语出《礼记·儒行》“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强学以待问,怀忠信以待举,力行以待取,其自立有如此者。”意思是日以继夜的学习,渊博自己的学识,以备别人询问时,提供正确的见解。寄寓学生能够勤奋学习,自强自立。待问中学将在“知贤达礼,强学待问”的办学理念的引导下,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办学实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为每一位学生成为具有积极健康的个人志趣和负责任的合格公民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办学目标是体现区域本土特色,为学生和教师创造更美好的成长天地,办老百姓满意的学校。学生培养目标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敏于发问、善于发现、勤于实践、乐于拼搏、勇于担当的“五于”待问弄潮儿。
第七条
学校校训:学问而立;
学校校风:静学、切问、和润。
学校教风:强学、待问、业精。
学校学风:好学、善问、至诚。
第八条
学校标志以书本为造型,体现出学校的文学气息。“待问”一词出自《礼记·儒行》“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强学以待
问”,代表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虚心求教,自立好学,因此字体采用中国传统体篆体,体现出深厚的文化底蕴,整体色系采用红黑,是一种浓厚的中国传统色彩,具有文化传承的韵味,下方小字展示了学校的办学理念:知贤达礼,强学待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学校职权内重大问题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组织开展校级干部、中层干部的民主测评,如实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校务会议反馈情况,对民意测评满意度低于三分之二的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校务会议建议免除或撤销其职务。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未成立之前,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代替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和工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负责本年级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协调本年级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本年级参与学校活动;教研组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教学论坛、交流等各类学术活动;备课组组织开展备课活动,负责学科备课管理,落实教学常规,负责学科竞赛、考试命题等与学科相关的活动和事务。
(二)建立以班级为主体、德育处统筹协调的德育实施与管理模式。以班级为主体,由德育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的学校德育活动与管理,形成由学校各部门,共青团和少先队等组织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三)形成以健全人格为核心德育体系。构建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自我认同的个性教育、公民担当的责任教育以及人生规划的励志教育为特色的德育实施体系;探索围绕学校育人目标,主题性德育活动与学科育人相结合的德育内容体系。
(四)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基础型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探究型、拓展型课程,采用班级授课制与走班制相结合的授课模式。
(五)按照《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基础型课程按规定使用由上海市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探究型、拓展型课程按照学校规划由教师自主开发与选择,经审核后使用。
(六)建立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动态管理机制,由教导处协调年级组、备课组负责落实主题(单元)整体设计的备课要求和听评课制度,检查各专用室及设施、设备的有效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查,按需要组织专项质量调研。
(七)建立学生作业和活动监控长效机制,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奉贤区待问中学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教师的工作有提出合理建议的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市中学生守则》,遵守《待问中学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参与学校规定的各类活动;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学生成长手册”为基础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按学校规定接受节日慰问、帮困慰问、妇工慰问、退休慰问、婚丧慰问。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关心学校发展,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学校安全岗位职责,维护学校荣誉;参与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成员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建立以家长委员会为核心家校联系制度,做好家校联系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奉贤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